池州市人民檢察院2017年部門決算
2018年9月
目 錄
第一部分 池州市人民檢察院概況
一、部門職責
二、機構設置
第二部分 池州市人民檢察院2017年部門決算表
一、收入支出決算總表
二、收入決算表
三、支出決算表
四、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總表
五、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表
六、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表
第三部分 池州市人民檢察院2017年度部門決算情況說明
一、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說明
二、收入決算情況說明
三、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四、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說明
五、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六、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七、政府性基金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八、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池州市人民檢察院概況
一、部門職能
池州市人民檢察院共有政法編制77人,現(xiàn)有干警72人;離退休人員26人。內設機構20個,包括:辦公室、政治部、干部處、宣教處、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偵查監(jiān)督處、公訴處、監(jiān)所檢察處、民事行政檢察處、控告申訴檢察處、職務犯罪預防處、法律政策研究室、檢察技術處、行政裝備處、紀檢監(jiān)察室、機關黨委、法警支隊、案件管理辦公室和派駐江南產業(yè)集中區(qū)檢察室。
根據(jù)池州市委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檢察院機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池辦秘[2002]58號)文件規(guī)定,池州市人民檢察院主要職責是:
池州市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jiān)督機關,是池州市縣區(qū)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機關,對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
1、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檢察工作的議案。
2、領導全市縣區(qū)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全市檢察工作計劃,部署全市檢察工作任務。
3、受理單位和公民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領導全市檢察機關的控告申訴檢察、刑事申訴復查和舉報工作。
4、對危害國家安全以及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tǒng)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
5、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瀆職犯罪案件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以及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批準,需由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全市縣區(qū)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6、對重、特大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準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全市檢察機關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監(jiān)督、審查批準逮捕、決定逮捕和提起公訴工作。
7、領導全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工作。
8、領導全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執(zhí)行機關執(zhí)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jiān)督。
9、對全市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訴或提請抗訴。
10、對全市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11、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并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在檢察環(huán)節(jié)上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12、對檢察工作中執(zhí)行法律、政策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制定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細則和規(guī)定。
13、協(xié)助地方黨委抓好全市檢察機關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宣傳工作;領導全市縣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xié)同市編辦管理全市檢察機關的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
14、協(xié)同市委主管部門管理和考核縣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協(xié)同縣區(qū)黨委管理和考核縣區(qū)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準或不批準縣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市人民檢察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5、組織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規(guī)劃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16、規(guī)劃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信息工作;承辦有關案件的勘驗取證、檢驗鑒定和文證審查工作。
17、規(guī)劃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計劃、裝備、財務等工作。
18、負責其它應由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二、機構設置
從決算單位構成看,池州市人民檢察院2017年度部門決算包括機關本級決算,與預算比較,增加0戶。
納入池州市人民檢察院2017年度部門決算編制范圍的單位共1個,詳細情況見下表:
第二部分 池州市人民檢察院2017年部門決算表
見附表:池州市人民檢察院決算公開表
第三部分 池州市人民檢察院2017年度部門決算情況說明
一、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說明
2017年度收入總計2875.66萬元(含年初結轉結余)、支出總計2875.66萬元(含年末結轉結余)。與2016年相比,收、支總計各減少2070.32萬元,下降41.86%,主要原因:一是2017年沒有市紀委市檢察院辦案用房基本建設收入,并且2017年市紀委市檢察院辦案用房基本建設支出比2016年少2628.5萬元,支出大幅度減少;二是根據(jù)司法體制改革要求,發(fā)放司法改革績效考核獎金,以及按照市政府目標考核,發(fā)放機關單位一次性工作獎勵和綜合考核獎。
二、收入決算情況說明
2017年度收入合計2535.64萬元,其中:財政撥款收入2534.29萬元,占99.95%;其他收入1.35萬元,占0.05%。
三、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2017年度支出合計2489.43萬元,其中:基本支出1931.22萬元,占77.58%;項目支出558.21萬元,占22.42%。
四、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說明
2017年度財政撥款收入總計2859.32萬元(含年初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支出總計2859.32萬元(含年末財政撥款結轉結和結余)。與2016年相比,財政撥款收、支總計各減少1887.59萬元,下降39.76%,主要原因:一是2017年沒有市紀委市檢察院辦案用房基本建設收入,并且2017年市紀委市檢察院辦案用房基本建設支出比2016年少2628.5萬元,支出大幅度減少;二是根據(jù)司法體制改革要求,發(fā)放司法改革績效考核獎金,以及按照市政府目標考核,發(fā)放機關單位一次性工作獎勵和綜合考核獎。
五、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一) 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決算總體情況。
2017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2534.29萬元,占本年收入的99.95%。與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減少1949.71萬元,下降43.48%。主要原因:一是2017年沒有市紀委市檢察院辦案用房基本建設收入。二是根據(jù)司法體制改革要求,發(fā)放司法改革績效考核獎金,以及按照市政府目標考核,發(fā)放機關單位一次性工作獎勵和綜合考核獎。
(二)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總體情況。
2017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2489.43萬元,占本年支出的100%。與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減少2001.58萬元,下降44.57%。主要原因:一是2017年市紀委市檢察院辦案用房基本建設支出比2016年少2628.5萬元,支出大幅度減少;二是獎金增加,其中追加檢察院績效獎金166.98萬元,撥付2015-2017年綜合考核獎以及2016年雙擁獎金共計272.49萬元,撥付一次性工作獎勵資金305.06萬元。
(三)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結構情況。
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2489.43萬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務(類)支出239.97萬元,占9.64%;公共安全(類)支出1683.33萬元,占67.62%;教育(類)支出338.02萬元,占13.58%;社會保障和就業(yè)(類)支出103.38萬元,占4.15%;醫(yī)療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類)28.7萬元,占1.15%;住房保障(類)支出61.51萬元,占2.47%;其他支出(類)34.52萬元,占1.39%。
(四) 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具體情況。
2017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年初預算為1387.57萬元,支出決算為2489.43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79.41%。決算數(shù)大于預算數(shù)的主要原因:一是根據(jù)司法體制改革要求,發(fā)放司法改革績效考核獎金166.98萬元;二是按照市政府目標考核,撥付2015-2017年綜合考核獎以及2016年雙擁獎金共計272.49萬元、發(fā)放機關單位一次性工作獎勵305.06萬元;三是2017年政法轉移支付資金支出74.08萬元;四是以前年度結余的資金支出169.61萬元。其中:基本支出1931.22萬元,占77.58%;項目支出558.21萬元,占22.42%。具體情況如下:
1.一般公共服務(類)政府辦公廳(室)及相關機構事務(款)其他政府辦公廳(室)(項),年初預算為0萬元,支出決算為2萬元,決算數(shù)大于預算數(shù)的主要原因是追加撥付第三批國家級節(jié)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創(chuàng)建啟動資金。
2.一般公共服務(類)其他一般公共服(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務(項),年初預算為0萬元,支出決算為239.97萬元,決算數(shù)大于預算數(shù)的主要原因是追加撥付2016年和2017年綜合考核獎、2016年雙擁考核獎金。
3.公共安全支出(類)檢察(款)行政運行(項),年初預算為796.92萬元,支出決算為881.61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10.63%,決算數(shù)大于預算數(shù)的主要原因是司法體制改革后,檢察官工資上調。
4.公共安全支出(類)檢察(款)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項),年初預算為30萬元,支出決算為30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00%,決算數(shù)與預算數(shù)一致。
5.公共安全支出(類)檢察(款)公訴和審判監(jiān)督(項),年年初預算為5萬元,支出決算為5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00%,決算數(shù)與預算數(shù)一致。
6.公共安全支出(類)檢察(款)偵查監(jiān)督(項),年初預算為13萬元,支出決算為13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00%,決算數(shù)與預算數(shù)一致。
7.公共安全支出(類)檢察(款)控告申訴(項),年初預算為5萬元,支出決算為5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00%,決算數(shù)與預算數(shù)一致。
8.公共安全支出(類)檢察(款)兩房建設(項),年初預算為15萬元,支出決算為15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00%,決算數(shù)與預算數(shù)一致。
9.公共安全支出(類)檢察(款)其他檢察支出,年初預算為310.92萬元,支出決算為733.72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235.98%,決算數(shù)大于預算,主要原因:一是根據(jù)司法體制改革要求,追加了司法改革績效考核獎金166.98萬元;二是2017年政法轉移支付資金支出74.08萬元;三是以前年度結余的資金支出169.61萬元
10.教育(類)其他教育支出(款)其他教育支出(項),年初預算為0萬元,支出決算為338.02萬元,決算數(shù)大于預算數(shù)的主要原因是追加一次性工作獎勵資金。
11.社會保障和就業(yè)支出(類)行政事業(yè)單位離退休(款)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年初預算為121.52萬元,支出決算為103.38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85.07%,決算數(shù)小于預算數(shù)是因為2017年10月之后退休人員工資從社保發(fā)放。
12.醫(yī)療衛(wèi)生與計劃生育支出(類)行政事業(yè)單位醫(yī)療(款)行政單位醫(yī)療(項),年初預算為28.7萬元,支出決算為28.7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00%,決算數(shù)與預算數(shù)一致。
13.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年初預算為61.51萬元,支出決算為61.51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00%,決算數(shù)與預算數(shù)一致。
14.其他支出(類)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項),年初預算為0萬元,支出決算為34.52萬元,決算數(shù)大于預算數(shù)的主要原因是追加了2015年綜合考核獎資金。
六、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2017年度財政撥款基本支出1931.22萬元,其中人員經費1629.61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其他工資福利支出、退休費、醫(yī)療費、住房公積金、其他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公用經費301.61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費、電費、郵電費、物業(yè)管理費、差旅費、維修(護)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工會經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用、其他商品服務支出、辦公設備購置等。
七、政府性基金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2017年池州市人民檢察院沒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沒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八、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支出情況。
2017年度,池州市人民檢察院機關運行經費支出301.61萬元,比2016年減少17.9萬元,下降5.6%,主要原因是厲行節(jié)約,三公經費支出下降。
(二)政府采購支出情況。
2017年度,池州市人民檢察院政府采購支出總額94.13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支出66.17萬元,政府采購工程支出27.96萬元。授予中小企業(yè)合同金額94.13萬元,占政府采購支出總額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業(yè)合同金額0萬元,占政府采購支出總額的0%。
(三)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池州市人民檢察院共有車輛12輛,其中:一般公務用車1輛、一般執(zhí)法執(zhí)勤用車11輛;單價50萬元以上的通用設備0臺(套),單價100萬以上專用設備0臺(套)。
(四)關于2017年度預算績效情況說明
池州市人民檢察院2017年未開展預算績效自評,因此涉及0個項目,涉及資金0萬元,因此無評價結果。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預算資金。
二、事業(yè)收入:指事業(yè)單位開展專業(yè)業(yè)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指事業(yè)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指事業(yè)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指事業(yè)單位在專業(yè)業(yè)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事業(yè)單位除財政補助收入、事業(yè)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贈收入、現(xiàn)金盤盈收入、存貨盤盈收入、收回已核銷應收及預付款項、無法償付的應付及預收款項等。
七、用事業(yè)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yè)單位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事業(yè)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yè)基金(事業(yè)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后按國家規(guī)定提取、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八、年初結轉和結余:指單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按有關規(guī)定繼續(xù)使用的資金。
九、結余分配:指事業(yè)單位按照會計制度規(guī)定繳納的所得稅以及從非財政補助結余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yè)基金。
十、年末結轉和結余:指單位按有關規(guī)定結轉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繼續(xù)使用的資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單位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fā)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項目支出:指單位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yè)發(fā)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fā)生的支出。
十三、經營支出:指事業(yè)單位在專業(yè)業(yè)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fā)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經費:納入財政預決算管理的“三公”經費,是指單位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是黨政機關維持運轉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務所開支的相關支出,是政府行政開支的一部分。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燃料費、維修費、過橋過路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guī)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十五、機關運行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費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yè)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